由姜生(Norman Johnson)所提出,是跟隨著福利混合經濟的概念而發展出來的。福利多元主義係立基於為解決福利國家的危機而產生的理論,企圖為福利國家的發展尋求另一新的契機。主張社會福利應由不同部門提供,包括政府、志願、商業和非正式部門,並藉由分權與參與策略來達成福利服務,供給來源多元化的目標。

1.法定部門(政府部門):通常基於公正哲學基礎,由稅收支應滿足多數人普遍且一致性的福利服務,較難考量個人特殊需求。

2.商業部門:基於滿足個別需求而提供多樣化選擇的營利服務,是一種消費者為導向的收費機制。強調個人選擇、收費與服務間的對價關係及市場機制。

3.志願部門:提供的服務是種基於第三者付費式的利他服務,目的是滿足無法在政府與商業部門中獲得適當服務的社會弱勢團體之需求,是一種以積極的差別待遇為導向的不穩定性,常有無法持續提供個別化服務的情形。

4.非正式部門:由個人與其家庭來滿足或解決個人因生命風險所帶來的困難與問題。

 

福利多元主義的概念

1.分散化:不只是從中央到地方有反科層及反專業的意涵,而且也指涉地方政訪需要分散到鄰里或小型的社會服務。

2.參與:指消費者參與,以及受僱者參與決策過程,如此一來福利多元主義是具有反科層及反專業的意涵。

 

福利的社會分工由英國學者提墨斯(Richard Titmuss)提出,指出社會福利不只對人群福址制度化的承諾。將福利的社會分工分為社會福利、財稅福利、職業福利等三種。

1.社會福利:透過政府支出的社會福利支出,包括直接的行政服務、移轉支出、各種以社會福務為科目的國庫支出。更明確的地說,指福利的公共體系或公共福利之福利。

2.財稅福利:所得稅中含括附帶存在具有津貼與救助效果的項目。凡透過政府稅制提供的救助、扣減,包括社會保險中政府所負擔的保費、負所得稅(抵扣稅額)。

3.職業福利:由企業依職業地位、服務年資所提供給其所僱用員工之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

 

本文參考:陳思緯(2024)《圖解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臺北市: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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